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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品种权要满足的条件

2015年4月15日  山东济南商标律师   http://www.ip-lvshi.com/
     一、新颖性:
  
  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
  
  宽限期:对于《条例》实施时首批列入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和《条例》实施后新列入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属或者种,从名录公布之日起2年内提出的品种权申请,凡经过品种所有人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的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符合《条例》规定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及命名要求的,农业部可以授予品种权。
  二、特异性
  
  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三、一致性
  
  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四、稳定性
  
  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五、命名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
 
 


文章来源: 山东济南商标律师

律师:黄学国 [济南]

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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