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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的建议

2015年7月13日  山东济南商标律师   http://www.ip-lvshi.com/
  (一)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即在后权利的设立与行使不得侵犯或妨碍他人在先已经存在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是处理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最基本的原则。如果商标注册在先,企业名称登记在后,则商标权人的权利与利益就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但如果企业名称登记在先,商标注册在后,由于企业名称专用权有地域范围限制,因此,应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二)禁止混淆原则
  是否存在混淆和混淆的可能性是判定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标准,该混淆表现为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产生误认。在判断企业名称与商标的使用冲突能否造成消费者误认混淆,原则上应以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力是否发生混淆为认定依据。在具体方法上,应以侵权行为发生时的有关事实为依据,同时应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因素: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渠道和方式;双方所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类似程度以及消费者购买时的注意程度;是否有证据证明已造成了实际混淆;是否有利用或损害他人商誉的故意等。
  (三)完善企业名称(商号)权的确权程序制度
  在建立企业名称全省、全国联网检索体系的基础上,建立企业名称与商标注册的交叉检索制度,特别是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及商号的登记交叉检索制度。同时,对企业名称的登记应借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增加事前公告和异议程序、事后争议程序,从而在程序上避免可能发生两权冲突的登记或注册。
  (四)创立自己商标,注册同名企业,获得法律的双重保护。
  法律诉讼只是当事人寻求救济的最后手段,但无论诉讼结果如何,双方当事人都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况且并不是所有的损失都能通过诉讼获得补偿。因此,事先预防就显得尤为重要。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实行商号和商标一体化,以获得法律的双重保护。实践中,将知名商号注册为商标,进而在相关各国注册无疑是对商号的最佳保护措施之一。而以商标给企业命名,一则有利于扩大商标知名度,二则可以扩大商标保护领域,消除商标保护的空白地带。


文章来源: 山东济南商标律师

律师:黄学国 [济南]

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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