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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过招知识产权保护

2015年8月25日  山东济南商标律师   http://www.ip-lvshi.com/

  “337调查”的这个数字在过去十年是89起,平均每年10起。但在2010年数字猛增,中国第一位知识产权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温旭律师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指出,“美国对华‘337调查’已经不再局限于特定领域和行业。”对他国企业而言,“337调查”的基本特点是,启动程序简单;诉讼管辖地只能在美国,美国对他国实为规则垄断;应诉动辄需要数百万美元的诉讼费;应诉不一定能赢,但只要不应诉就意味着包括被诉企业在内的整个行业将被限制进入该领域市场。

  除了“337调查”,年度“301报告”也是美国在全球推行其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另一个主要机制。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每年都要向总统提交一个年度“301报告”,对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进行评价。不同于“337调查”,“301报告”针对的是国家,不是商业实体。采取的应对措施是贸易政策制裁,不是对单个企业的处罚。如果某个国家一直是“301报告”中的“优先观察国家”,美国政府就会不遗余力进行对付,或外交施压,或WTO诉讼。

  中国正是其“优先观察国家”之一。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曾在2006年为中央政治局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专题授课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教授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说,“中国加入WTO以来,中美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的争端接连不断,一个重要的因素是美国朝野将其国内经济问题归罪于某些中国因素,这是不合时宜的。”

  这些“中国因素”最为明显的正是人民币汇率问题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吴教授认为,“国际经济政治总体上会呈现一个纷争的态势,不可能绝对相安无事。但知识产权保护更多的是要寻求合作,增进互信,而不是简单地采取报复和制裁。”但令人困惑的是“很多外国媒体有关知识产权的涉华报道充斥着大量负面信息”,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局长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说,“给我形成的印象是,要想在西方国家引人注目,那就指责中国;要想在指责中国时引人注目,那就指责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据田局长介绍,2010年9月23日,日本《产经新闻》报道了美国议会举行听证会抗议中国“放任伪造产品”。10月4日,路透社报道了美国国务院副国务卿罗伯特·霍马茨呼吁欧盟联手施压中国以改变知识产权及外商投资政策。吴教授认为,“中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并非仅来自国外的压力,而更多是自身发展的需要,中国正致力于创新型国家的建设,知识产权战略与科教兴国、依法治国等一起,都是一个基本的治国方略。”

  分歧和争端

  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由来已久。吴教授回忆,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当中国刚开始准备建立知识产权制度时,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就要求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从1989年到1996年,中美进行了四次正式的知识产权谈判。1996年的第四次谈判中美签订了三个知识产权协议。尽管中国于2001年加入了WTO,中国和西方国家的知识产权争端却有增无减。从2005年开始,美国还对中国进行所谓的“不定期审查”,以评估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情况。美国在每年的301报告中,都将中国作为重点观察对象,频繁利用301条款、337条款的双边与单边措施,以及世界贸易组织 (WTO)争端解决机制等多边手段来向中国政府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施加压力。

  从特点上来看,吴教授认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在30年的时间里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片面到完善’的历程,因此西方国家批评的特点也经历了从‘针对法制不健全为主的批评’到‘针对知识产权政策与执法问题为主的批评’。”在具体领域上,温旭认为,“对商标的保护西方国家反应不那么强烈,反应更强烈的是版权,因为涉及版权问题的产品的消费群体数量特别大。相对而言,对专利的保护更为缓和一些。原因在于,用得起专利的企业实力都较强,追究责任比较容易。”

  随着中美元首会晤的临近,更多人们关注,中美未来知识产权领域的对话与分歧在哪些领域。“西方国家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批评,主要是围绕与国际贸易相关的领域展开,同时密切联系西方国家自己的优势产业而进行。”吴教授认为,此次中美元首会晤可能涉及的两大知识产权问题是,“美国对于中国产品特别是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管制,以及中国的软件、游戏、文字、影视作品的正版化问题。”“我国对外技术依存度达到了50%以上,特别是高技术产品,如所有的大型客机,90%的集成电路设备、70%的大型石油装备均依赖于进口。”吴教授认为,在专利领域,“我们‘技不如人’。”据他的研究,“比较而言,创新型国家对外技术依存度低于30%,美国对外技术的依存度不超过20%。”

  吴教授认为,在这一情形下,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不管是出于维护其技术优势的利益考量,还是出自意识形态的政治偏见,都不太可能将核心、关键技术转让给中国。这将是未来知识产权领域产生分歧的重要内容。而在版权领域,吴教授的总结是,我们是“文不喜人”。中国是工业品的出口国,但现在依然是许多重要文化产品的进口国。目前,我国的盗版现象特别是音像盗版、软件盗版依然比较严重。

  温旭在知识产权保护实务中发现,版权保护问题的现实状况是,一方面很容易拷贝复制,另一方,版权方利用其垄断地位制定的价格极其高昂,一般民众消费不起。这是盗版盛行的重要原因。这些盗版侵权现象的存在削减了好莱坞、迪士尼等影视产业和微软、IBM等计算机业在中国的市场份额,损害美国在文化创意产品领域的贸易优势。有鉴于此,版权执法问题与文化产品的正版化问题,一直是美国在经贸谈判中向我国施压的一个着力点。 此外,中国的自主创新政策特别是政府采购扶持自主创新产品的合理性与正当性问题,也成为中美分歧的一个重要方面。

  吴教授说,中国2009年年底宣布的自主创新政策中,规定只有在中国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或注册专利的产品才能成为政府采购与扶植的对象。而中国美国商会会长孟克文(Christian Murck)认为,这一政策歧视海外科技产业,是保护主义的表现,而政府采购是科技市场最大客户,对外资很不公平。

  主动应对

  说到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田局长颇为动情。西方人或许难以理解的是,这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最高官员在进入这个领域之前,对知识产权的了解为零。 与西方国家长达数百年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相比,中国仍是一个转型中的国家,30年前文盲数量惊人,更不要说接受和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了。 在那时的中国人眼中,根本没有人将知识和财产联系在一起。全国人大法工委原副主任张春生回忆,1980年代进行知识产权立法时,“就有很多人怀疑,知识是不是一种财产,是否需要立法保护”。 在田局长的记忆中,“在那时候,人们普遍认为知识应该是自由和无偿被传播使用的,任何知识都应该被全社会乃至全世界共享,收取费用被认为是不可思议的。”

  这种背景下,理想主义的要求中国和西方站在同等的高度实现知识产权保护,是一种不现实的苛求。

  据了解,虽然早在上世纪70年代知识产权这个词就被译成中文,但直到2000年才正式被收录到数以亿计的中国学生普遍使用的《新华字典》中。  实际上,针对西方国家所指责的侵犯知识产权问题,中国政府也从行政和司法“两条途径、并行运作”进行了保护。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数据显示,2001年至2009年间,全国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共受理各类专利纠纷案件11330件,查处假冒、冒充专利案件 12738件。2009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624起,全国地方法院共审结涉及知识产权侵权刑事案件3660件,有罪判决 5832人。  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部署在全国开展为期半年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根据新披露的案件显示,在此次专项行动中,包括瑞士维氏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国外企业在华知识产权权益均受到保护。 温旭认为,“如若不是公众认为知识产权制度有利于保护自身的智力创造,这样的数据和信息是不可能出现的。”

  以著名的通信产品制造商华为为例,在2008年和2009年全球企业PCT国际专利申请公布量排行榜中,华为公司分别位居第一和第二。捷康公司通过主动应诉美国“337调查”并最终胜诉,成功开拓了全球市场,迅速跃升为中国第一、全球行业第二的知名企业。 作为长期从事知识产权业务的律师,温旭坦言,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官司诉讼周期过长,对于保护知识产权不利。“进入到法院的专利诉讼长的三五年,短的两三年,花费上百万的成本,最后判赔数额可能连成本都支付不了。” 温旭认为,在行政和司法保护两个途径上,过去行政可以执法,但后来仅限于定性和调解,不能处罚赔偿,行政执法的力度反而变小了。这实际上损害了知识产权保护执法的力度。在温旭看来,美国“337调查”就是最为高效的行政执法的体现,迅速发起,执法力度非常之大。“一个可行的办法还是应该恢复行政与司法两个途径并举的局面,扩大行政执法的力度,这样将有效解决执法效率的问题。”


文章来源: 山东济南商标律师

律师:黄学国 [济南]

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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