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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公司侵犯六作家著作权终审被判赔45万余元

2015年11月24日  山东济南商标律师   http://www.ip-lvshi.com/


  11月2日上午,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张平、邱华栋等六位知名作家起诉北京书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和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技术公司)侵犯著作权案终审有果。

 2008年1月,包括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张平、中国青年出版社主编邱华栋在内的六位作家将网络公司和技术公司诉至法院,称二被告未经许可将作家们享有著作权的图书制作成数据库销售给北京师范大学图书馆,供在线阅读、下载,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在媒体刊登致歉声明及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张平、邱华栋等六作者分别对《十面埋伏》、《前面有什么》等51种文字作品享有著作权,现有证据能够证明51种作品被北京师范大学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使用,用户可以在局域网范围内进行阅读。数字公司未经授权将涉案作品收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系统,销售给用户通过局域网传播,侵犯了作者对于其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因庭审中网络公司与数字公司明确表示数字公司使用的资源均来源于网络公司,上述使用内容亦应来自网络公司,故网络公司应与数字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网络公司与数字公司对六位作家的共计51种文字作品构成侵权,应停止侵权,并赔偿六作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5万余元。




文章来源: 山东济南商标律师

律师:黄学国 [济南]

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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