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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刊物、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经作者许可而无偿使用其作品?

2015年12月4日  山东济南商标律师   http://www.ip-lvshi.com/
正文: 报纸、刊物、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经作者许可而无偿使用其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使用他人作品,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报道时事新闻,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应当注意的是:这种使用的目的仅限于报道时事新闻,而且,这种使用是“不可避免”的,即为了报道的需要不得不再现或引用;被使用的应当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2)刊登或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或播放的除外。应当注意的是:被引用作品的性质是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也就是对一个国家重大问题的分析;被引用的作品是已经发表的;还应尊重作者的选择,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报纸、刊物、广播电台、电视台不能刊登或播放。
  (3)刊登或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或播放的除外。



文章来源: 山东济南商标律师

律师:黄学国 [济南]

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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