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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作品纠纷的审理

2016年1月27日  山东济南商标律师   http://www.ip-lvshi.com/
    委托作品,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依自己提供的经费、素材,按照委托人的意思和要求创作的作品。

      依《著作权法》规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法律规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有两种情形:

      一、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

      二、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由受托人享有。

      委托作品,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委托合同,在合同中应明确委托人和受托人在作品创作过程中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著作权的归属应当由双方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约定,这种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如果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其作品的著作权,或者双方没有订立合同,其作品的归属依《著作权法》的规定属受托人,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受托人的,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委托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约定的范围内享有使用该作品的权利;

      二、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作品使用的范围,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文章来源: 山东济南商标律师

律师:黄学国 [济南]

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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