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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回避

2017年7月1日  山东济南商标律师   http://www.ip-lvshi.com/
商标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回避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
  (三)与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有利害关系的。


文章来源: 山东济南商标律师

律师:黄学国 [济南]

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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