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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战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立法现状

2017年12月30日  山东济南商标律师   http://www.ip-lvshi.com/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立法现状
  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专列了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较之1979年《刑法》,从罪名上有较大进步。这七种犯罪中,除假冒专利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外,其他五种罪均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所有犯罪均可单处罚金或者并处罚金。1998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有关著作权犯罪定罪量刑标准,2001年4月18日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就著作权犯罪以外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追诉标准做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有的罪名没有具体定罪量刑标准;二是有的罪名虽然已经通过司法解释,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但随着情况的变化,这些标准不适合打击犯罪的需要。三是刑法条文的表述比较专业抽象,在使用时容易引起分歧,可操作性不强。
  针对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12月22日发布实施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规定了侵犯商标罪、侵犯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犯罪情节严重的情形,非法经营数额和非法所得数额的具体范围;规定了如相同的商标销售所得和非法所得数额等的具体含义;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明知”的四种情况;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实施数罪并罚的情形,也规定了对单位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处罚。200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联合出台了《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降低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定罪标准。根据新的司法解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以及其他作品,复制品的数量标准就2004的司法解释低了一半。对复制发行的问题,明确了复制发行包括复制或发行,既复制又发行,只要有一个行为就应追究。另外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不适用缓刑的情况,对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被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不适用缓刑。新解释还规定了单位犯罪、个人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此外,还规定了知识产权自诉案件,证据确凿的可以自诉。就刑事诉讼程序而言,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对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除了严重违反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以外,受侵害人可以作为自诉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无论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被侵权人还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文章来源: 山东济南商标律师

律师:黄学国 [济南]

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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