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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发明

2018年2月8日  山东济南商标律师   http://www.ip-lvshi.com/
  所谓委托发明,即如果甲与乙签订委托开发合同,由乙来进行开发,甲支付相应的报酬。乙方开发出的技术如果属于专利技术,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委托方有两项权利:第一,免费(无偿)实施的权利。第二,在受托人转让专利技术的时候,在同等的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专利权的主体可以通过转让或者继承而取得专利权。如果作为专利权人的自然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继承专利。


文章来源: 山东济南商标律师

律师:黄学国 [济南]

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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