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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2018年3月23日  山东济南商标律师   http://www.ip-lvshi.com/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权利人的智力成果权,也严重扰乱和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妨害了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化运行。加强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打击是必要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恢复名誉、荣誉等。行政责任主要是罚款。而为权利人所关注的和更能起到事后保护作用的是民事责任中的赔偿损失。那么,赔偿数额以什么为标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ldquo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由此可见,现行立法对赔偿数额以被侵害人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实际损失为首要标准。但由于商业秘密侵权造成的损失牵涉诸多不确定因素,要作出具体准确的量化似乎不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又兼采了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利益为标准,但这仍不能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因为侵权行为的方式是多样的,因为侵权行为可能仅仅是披露,也可能在自己使用同时允许他人使用。总之,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中,赔偿数额的计算往往是个难题。但无论如何,笔者认为不得低于商业秘密使用许可的合理使用费,以及权利人为追索侵权之赔偿的全部实际支出。


文章来源: 山东济南商标律师

律师:黄学国 [济南]

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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