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682966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域名争议

域名申请人在合同上的义务 网络监管中域名与商标权冲该怎么办?

2022年6月11日  山东济南商标律师   http://www.ip-lvshi.com/

 黄学国律师,山东济南商标律师,现执业于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域名申请人在合同上的义务

  本文将介绍有关域名申请人在合同上的义务等一系列相关内容,作为合同当事人,域名持有人要享有上述权利,也自然要承担域名注册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那么,域名申请人在合同中承担哪些义务呢  作为...



  本文将介绍有关域名申请人在合同上的义务等一系列相关内容,作为合同当事人,域名持有人要享有上述权利,也自然要承担域名注册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那么,域名申请人在合同中承担哪些义务呢


  作为合同当事人,域名持有人要享有上述权利,也自然要承担域名注册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其中主要有:


  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间履行给付注册费用的义务


  在域名注册过程中,域名服务商通常是将应缴纳给域名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和域名注册服务费用合在一起报价的。对域名申请人来说,他们不用考虑具体的域名管理费用数额。


  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真实身份、地址的义务


  一方面,由于域名注册实行的是;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所以域名持有人申请到的域名存在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可能性,所以持有人应该提供真实的身份和地址,以便在产生域名纠纷时使在先权利人迅速地找到域名持有人并与之协商。另一方面,域名持有人也只有提供真实的身份、地址后,才能使持有人与注册服务商之间的合同具备法定的合同生效要件。之所以要强调这一点,是因为域名注册的申请和注册过程一般都是通过互联网直接完成的,注册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会见面,也不会签署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文件,如果用户没有提供真实的身份和地址,注册服务商也无从审查。所以在此认为,如果在发生纠纷后,除非域名实际持有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就是与注册服务商签订服务合同的人或者合同利益的受让人,否则注册服务商只向域名申请时域名申请人提供的身份承担如果该身份不存在的话,域名注册服务商的合同义务可以解除。


  域名转让时的默视通知义务


  在持有人转让自己持有的域名给他人时,应通知注册服务商,这一点在目前的一些服务合同中没有约定。按我国现行合同法律的规定,如果持有人转让域名给他人时未通知注册服务商,注册服务商便可不向新持有人履行注册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认为,在网络条件下,转让域名十分方便,域名持有人常常可能在域名注册完成后,注册服务合同的其它内容尚未履行时就转让了域名,与此同时,一般的互联网应用者较难证明自己已将转让行为通知注册服务商,这就容易造成新域名持有人的法律风险。所以,在此建议对域名服务合同的债权转让作特别规定,将这种通知义务解释为默视的形式,即只要原域名持有人不对新域名持有人持有域名的状态提出异议并通知域名注册服务商,域名注册服务商就应继续向新域名持有人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网络监管中域名与商标权冲该怎么办?

  导读: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传统的民法和知识产权法面临许多新的课题,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即是其中一例。近年来,域名抢注事件屡屡发生,域名的规范使用、商标权的保护等问题亟待解决,也给工商部门从事网...



  一、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的表现形式


  域名是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志,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相对应。域名由被;.;分隔的四部分组成。在中国,顶级域名固定为;cn;;二级域名分;类别域名;和;行政区域名;两类,共40个;三级及以下域名才是申请人名称、标志的体现。域名只是网站的字符型名称,与之对应的是数字型的IP地址,对企业来说,顶级和二级域名是没有选择余地的,对三级域名的选择也十分有限,不外乎本企业的英文名、注册商标名、主要产品名、商号等。


  互联网商业化后,域名已经成为用户网上寻找、评价网站的一种重要身份符号。互联网的全球性决定了域名的;全球唯一性;。商标是用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业性标志。从符号学上看,商标本身仅仅是一个符号,是一个沟通生产者与消费者的符号。商标的作用是在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搭起一座桥梁,以弥补二者对商品信息的不对称认知。现行的商标制度实行分类注册制,在非同种或非类似的商品上可能出现相同的商标。而且,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因此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可能出现相同的商标。这样,域名的;唯一性;与商标相对的;非唯一性;导致了域名与商标权发生冲突的必然性。


  当前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域名中包含他人注册商标的文字关键词、字母等。在网络世界,人们往往只查关键词,如果在域名中未经商标权人同意使用了他人的驰名商标或注册商标包含的单词、字母,则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2.域名尤其是中文域名与他人商标或字号会出现相同或近似的情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00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域名纠纷案件中,对符合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构成侵权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域名纠纷多有侵犯商标权行为存在,该条司法解释的目的之一,是划清侵犯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限。


  二、域名与商标权发生冲突的原因


  1.域名注册管理制度较为松散。


  域名会随着网络用户的增加而增加,而每个域名又都不能重复,简单易记的域名当然被人们所追求。域名管理机构对域名本身无限制性的规定,也不承担查询、检索域名申请人是否为相应文字商标或字号的合法所有人的任务。域名注册不像商标那样,需要有明显区别性,相似的域名也可以注册。


  2.域名与商标注册各成体系,管理部门缺乏协调。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工作统一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是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申请人根据法定程序申请,管理机构根据;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进行审批。我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仅对域名注册人申请材料作形式审查,并不负责审核该域名是否与他人的注册商标冲突。


  3.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目前我国解决域名和商标权冲突的最高准则。虽然该《解释》规定较明确,但在实际运行中仍暴露出一些不足。


  从目前我国法院的审判实例来看,法院适用该《解释》的情形基本为原、被告双方都是我国境内的合法主体。《解释》第二条规定:;涉外域名纠纷案件包括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国际组织,或者域名注册地在外国的域名纠纷案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确定管辖。;可见,由于法律的地域性,该《解释》的适用范围也有严格的限制。


  即便是按法律规定,商标权利人应享有对应域名的所有权,而根据域名的规则,域名不同的后缀均是独立的一个域名,那么,法律应该保护该商标权人哪一个后缀的域名,还是对所有后缀的域名均予以保护尤其对一些通用名词,如汉语拼音;baobei;,是对baobei.com予以保护,还是要扩展到baobei.net、baobei.cn、baobei.co.uk等一切后缀名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管理部门如何应对


  认为域名管理机构除应当提供对已注册域名的在线查询服务以外,还应联合工商部门,向注册申请人提供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的检索查询服务,避免和减少因域名引起的纠纷。对域名的保护还涉及相关知识产权法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在处理有关域名的法律问题时,还应充分参考国际条约和惯例的规定,在立足本国国情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与国际接轨,为电子商务在中国的高速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1.加强部门沟通,实现资源共享。


  商标注册和域名注册分别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CNNIC负责,由于缺乏协调机制,在实践中造成大量的恶意抢注域名或;域名囤积;现象。从完善和加强域名注册管理的角度出发,工商部门与域名管理机构应加强沟通,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数据资源共享,提供域名和注册商标的双向查询,建立域名注册预警机制,从源头上避免域名与商标权冲突。


  2.加强立法。


  呼吁各部门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原则,对域名注册尽快立法及修改现行法律、法规,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比如工商部门在市场准入时,可以考虑允许企业除申请中文名称外,同时可申请中文拼音名称和英文名称,并保护企业中文名称、中文拼音名称、英文名称的专用权,同时将著名、知名企业的名称全范围保护。另外,现有的域名注册国际通行做法是;先申请先注册;,许多纠纷皆由此而起。因此,可以尝试改革现有的域名注册制度。对于教育、政府部门、科研单位等机构的域名注册,可以继续沿用原来的注册方式,即简易程序。对于工商金融企业的域名注册,可以实行严格程序,即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申请者的合法身份和经营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尤其是要审查其申请的域名与申请人的商标之间是否存在对应关系。为避免域名在注册中及以后与商标权可能发生的冲突,不妨通过如下途径加以预防:一是严格审查所申请域名的注册信息,力求做到真实、准确、完整;二是在初审中,对与在先域名极其相似之域名,应予禁止;三是确定注册后,域名即要进行实际使用,否则,限定时间予以撤销。这些措施都可以有效避免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


  3.积极行政,利用现行法律法规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商标权利人的商标被他人抢注为域名后,权利人便不能在网络上行使其商标专用权。也有抢注者将他人注册商标变形后注册为域名;搭便车;,从而达到造成他人混淆误认的目的。认为,域名是注册商标专用权延伸至网络空间的一种表现形式,上述抢注注册商标域名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工商部门可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对将他人注册商标抢注为域名并进行商业性使用的行为予以监督管理。








文章来源: 山东济南商标律师

律师:黄学国 [济南]

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866829666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ip-lvshi.com/art/view.asp?id=10442654678774 [复制链接]
All Right Reserved

山东济南商标律师


Copyright@2024 法律咨询热线:1886682966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