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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怎么保护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

2022年5月27日  山东济南商标律师   http://www.ip-lvshi.com/

 黄学国律师,山东济南商标律师,现执业于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网络著作权怎么保护

  网络的广泛运用促使了网络作品的出现,而网络作品的出现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网络作品是借助于数字化技术产生并在网络上运行,网络的便捷给信息的传播带来方便,但是同时也给“偷盗者”带来便利,网络作品作为作品的一种,其著作人的著作权当然地也需要保护,但是网络著作权怎么保护呢这些问题和多人都有疑问,现在由法网带大家了解网络著作权怎么保护等一系列问题的有关内容,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网络著作权


  网络作品是借助于数字化技术产生并在网络上运行,拥有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的、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加以复制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智力创作成果。网络作品作为作品的一种,其著作人的著作权当然地也需要保护,与传统的著作权相比,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的对象内容及主题都有了一定程度的变化。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主要是著作人对其创作的网络作品所享有的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




  二、网络著作权保护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主要是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将互联网上的作品下载到报刊等媒体上发表,网络对其他网站的信息资源著作权的侵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以传统介质形式承载的作品通过数字化过程上载到网站上供他人使用。 技术是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关键。网络作品的权利保护源于技术,发展于技术,也受制于技术。通过开发防火墙技术、信息加密技术、水印加载技术、CA认证技术等,有效地阻止、限制或禁止不正当接触或复制网络作品的行为,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和网络文献信息安全。


  三、网络著作权规定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对受保护作品所做的解释:;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先后出台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修改了著作权法,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为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网络作品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因网络作品本身的特殊性,网络作品侵权行为也显示出与传统著作权侵权行为不同的特征,传统的著作权法无法给予其全面的保护,这就需要专门针对网络作品提出一些新的保护措施,也需要大众能够认识到抵制盗版也是能够保护著作权。为您整理的;网络著作权怎么保护;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这个方面的疑问,欢迎您到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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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

  90年代以来,由于国际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信息的传播得到快速发展,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内容也不断扩大和深化。随着互联网为代表的新经济成为一个利益巨大的经济部门,传统的著作权人希望将其对传统作品的权利...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即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著作权侵权认定专题


  对于现实中出现的各种侵权行为我们进行归纳概括可以知道有以下几种类型:


  1. 未经许可,擅自将网络作品通过传统媒体进行传播。


  这种侵权行为最为常见,也是侵权行为较为严重和泛滥的领域。通常指的是侵权行为人在没有得到网络作品的著作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网络作品整篇幅或者大篇幅的通过传统媒体这种媒介传播出来,诸如将在网络上的学术论文、博客文章下载下来,稍作整理或东拼西凑混合而成文之后发表于刊物、报纸等媒体。上面我们提到的陈卫华诉成都电脑商情报社侵犯其网络著作权一案便是这种侵权类型。


  2. 未经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已发表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进行传播。


  此种侵权方式和前一种侵权方式在顺序上呈现出逆向的一个过程。即网络传播者未经过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和许可,擅自将已经在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传播出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普及,尤其是网络传播的迅捷性,使得网络媒体在传播商业信息上的价值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和推广,更有一些居心叵测之人利用此特点来达到传播非法信息的目的,诸如网络广告,网络营销,电子商务等等。由此,这种侵权方式成为近年来迅速崛起,越来越多被大量利用的侵权方式,它侵犯的是传统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益。王蒙、张洁等六作家状告北京在线未经其同意而将其著作权作品《坚硬的稀粥》、《漫长的路》等登载在其网站的主页上,从而被法院判为侵权。


  3. 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网络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转载、传播。


  也有的学者将之称为网页作品著作权侵权,网页设计的好坏以及整体网站的布局、美工、配色对于各大商业网站来说至关重要,一个制作精良的网页会迅速提升网站的访问率,进而提升网站的知名度,带来更多的广告收益,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更富有设计人创新与思想,其他的网络作品亦是如此,诸如网络音乐,网络电子作品等等。


  由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意识不强或者其他原因,往往权利人的网络作品擅自被他人转载,即使做出不得转载的权利要求,由于网络著作权的维权存在着诸多困难,加之网络侵权行为的泛滥,网络作品权利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2006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再次修订后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4. 网络链接隐形侵权。


  网络链接是一种网络技术,它能够使用超文本标记语言HTML编辑包含标记指令的文本文件,在两个不同的文档或者是同一个文档的不同部分之间建立联系,从而使得访问者可以通过链接来达到访问和浏览被链接文件或网页的目的,这就大大地方便了在不同网站和网页之间进行切换,使得我们可以方便地遨游在浩如烟海的互联网信息中,它被誉为互联网上的导航工具与路标。因此,链接被称为;网络最基础和革命性的特征;、;互联网最伟大的革命;。








文章来源: 山东济南商标律师

律师:黄学国 [济南]

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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