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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正制定版权稿费新标准

2015年3月10日  山东济南商标律师   http://www.ip-lvshi.com/
  本报讯(记者吴越)记者日前从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了解到,国家版权局正着手制定新稿酬标准,近期将在行业内广泛征求意见,使文字创作者的劳动所得更符合客观实际需要。
  
  1999年6月1日,国家版权局出台《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其中第六条对于基本稿酬标准的规定为“原创作品每千字30~100元”,“演绎作品:改编每千字10~50元,汇编每千字3~10元,翻译每千字20~80元”;第七条规定“支付基本稿酬以千字为单位,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计算”。近年来不少作家提出,自1999年起到现在,这一系列标准已与当前实际经济生活水平显得“脱节”。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汤兆志上周在京对媒体说,随着中国经济迅猛发展,适当调整作品稿酬标准是应该且必须的。国家版权局近期已将修订《规定》中的稿酬标准纳入工作计划。版权管理司近期将在相关作者、作品使用者、行业协会中进行调研,多方面征求意见,适时调整稿酬标准,以便更好地保护作者的权益,同时也兼顾权利人与使用者间的利益平衡关系,以进一步激励作家们的创作热情。
  
  汤兆志还解释说,稿酬标准其实是一种“指导价”,它是指导性和指令性相结合,以指导性为主,指令性为辅。“《规定》倡导契约自由,作者首先可以和使用者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来自行约定稿酬标准,如果两者没有合同或合同中没有约定付酬标准的,就必须按照《规定》来执行。”(吴越)
文章来源: 山东济南商标律师

律师:黄学国 [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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