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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侵犯著作权的精神赔偿的标准有何规定?

2015年4月23日  山东济南商标律师   http://www.ip-lvshi.com/
  北京高院公布的《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指导意见》中,对侵犯著作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做了如下的明确的规定:
1)侵犯著作权人身权或者表演者人身权情节严重,适用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方式,仍不足以抚慰原告所受精神损害的,应当判另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
2)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方式、侵权情节、影响范围、侵权获利情况、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数额一般不低于2000元,不高于5万。 


文章来源: 山东济南商标律师

律师:黄学国 [济南]

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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