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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资料是商业秘密吗?

2015年10月26日  山东济南商标律师   http://www.ip-lvshi.com/
      小王是a公司连续三年的优秀业务员,合同期满后,小王提出辞职,在办理辞职手续期间,小王整理并带走了自己这三年来所开发的客户资料。后来小王到了同行b公司担任大客户经理,采用压低报价等手段,将以前的很多客户挖到b公司,a公司得知后,以不正当竞争和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将小王和b公司告上了法庭。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所作的定义是:所谓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包含两大部分,即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经营秘密又包括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经营方法等。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客户资料虽然涵括在商业秘密里面,但并非所有的客户资料都能成为商业秘密,客户资料构成商业秘密应当具备几个条件:
    1、不为公众所知悉:
      就是说,你拿着一本电话薄或企业名录说是你的商业密码,那是不成立的。只有通过自己搜集、整理、加工,使其具有不为公共所知悉的独特性,这样的客户资料才能有可能成为商业密码。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就是说,这些客户资料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3、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这是至关重要的一点,企业必须把这些客户资料做为秘密并且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保密制度、保密培训、保密措施手段、保密协议等。如果企业没有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那这些客户资料就不构成商业秘密。
      在上述例子中,由于a公司未对客户资料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所以这些客户资料不属于a公司的商业秘密,小王未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温馨提示:客户管理软件都有严格的权限管理功能,对客户资料有很好的保密措施,如果a公司当初使用了客户管理系统呢?那这个案子恐怕就是另外一个结局了。


文章来源: 山东济南商标律师

律师:黄学国 [济南]

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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