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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权

2017年6月29日  山东济南商标律师   http://www.ip-lvshi.com/
复制权又称重制权,是著作权财产权利中重要的一项权能。

我国著作权法原第52条修改为:“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去掉了“临摹”。临摹,据辞海解释,泛指以名家书画为蓝本,模仿学习。临摹也一种复制,虽删除但其仍含于“等方式”的“等”之中。

出版权是复制中常见的表现形式。出版权的“出版”二字是指出版人以印刷、录制等方法将文字、讲话、图画、乐谱、照片、地图等作品予以复制及发行。出版人包括图书出版社、报社、杂志社、音像出版社。非出版人复制出售作品不称为出版。出版权是指著作权人享有出版其作品的权利,是著作权人的权利,不是出版人的权利,只有著作权人将出版权转给出版人,出版人才能出版该作品。

这次修订著作权法,删去了原第52条的第2款:“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 不属于本法所称的复制。”,使复制的概念变为广义,包括平面到平面,平面到立体,立体到立体。


文章来源: 山东济南商标律师

律师:黄学国 [济南]

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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